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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监管模式的设计

时间:2023-04-12 15:22:00

本文通过阐述模式的内涵、实质及特示了证券监管模式选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在我国所应未用的证券监管模式的应然性和实然性开且在充分对比德国、英国、美国三个监管模式成型的国家的基础上来间释我国现阶段应以集中型监管为主,行业句凌为辅.管制与自律相结合的证券监管模式

一切活的事物都在寻求更加美好的世界也许、当代西方著名哲仪卡尔·波普这句看似中常,’实含深汇的话,实在是笔者致力于证券监管模式设计写作的动机和过程给予了一个最好的向现代证券业是资金的高度密集区,其运作的稳定与否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一任何一监管模式的设计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公正和高效的市场,保障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证券监管是仪一科学的范畴,证券监管制度、证券监管体系、证券监管的调整手段都带有显著的人工属性,证券管丁体可以对证券监管模式进行设计,并根据这些l-2计建立新的证券监管模式.

法国学者莫里斯·迪韦尔热的一句话给模式下定义为:用以解释现象和影响现象的模型所谓“校式”,亦称“范型”,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还可指各种又见点构成有组织的体系而非杂乱无章地被拼凑在一起、“模式”的选择对于证券监管制度的作用不可低估在进行证券监管时,在监管条件、监管方式的选择等方面都需要有相应的判断一各国的证券监管采取不同的模式,均受传统习喂.政治理念和证券理论认知的影响二。

一、证券监管的内涵

内涵的选择是由每一种证券监管体制的叹F}决定的、定义每一种内涵的方式可以反映出其.选样模式,是一种传统、现代,抑或陈旧超前的行模式.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仃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法,对证券发行.交以及证券纤首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监督管理括动多年宋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以旋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

  二、证券监管的目标

(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证券监管应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基础,而作为其合法权益的首要一条,也是最重要的就要对影响投资抉择的上市公司重要信怠.和公开信息享有知情权.即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过程中仃叹、承销商、经纪人、交易所及其他有关机构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针对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及时、不规范问题采取严格的监督措施,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正确选择投资对象。

(二)保障公平自由与效率原则的贯彻实施

公平原则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原则。公平不是结果的平均分配、而是机会公平,或者在机会公平基础上的分配正义,其体现即为防止不正当交易J自由市场原则在股票市场上是体现最充分的地方,然而由于巾场缺陷的存在、仅仅依靠自由的证券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发展的长期有序因此,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建立证券监管模式对证券市场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是必不可缺的效率原则是证券市场运行状态和质量的标准之一,证券市场的低效必然造成资源和资金的浪费和失,最终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

(三)、保障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

证券市场是一国宏观经济的晴雨表,宏观经济的调控政策和措施会直接.可接影响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的波动又会反作用于宏观经济的运行,因此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有利于真实反映宏观经济的发展现状.保障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类型

世界上通行的证券监管模式包括三种类型:即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管理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管理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管理模式。

(一)集中型管理模式

所谓集中型管理模式,是指由独立于行业外部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并在证券市场管理中占主导地位的模式。美国、日本和巴西都属于这种类型。而相比之下。美国较日本和巴西而言.其证券监管机构具有更充分的独立性。因为美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是专司证券监管之责的专门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该机构是由总统任命.向国会负责,集证券市场的管理权限于一身.其不仅有行政执行权,还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颁布一些准法律型模式,具有准立法权,基于此.这种模式又可称为独立型模式。日本和巴西则是由授权银行或财政部行使证券监管职能,是由的非专业证券监管部门承担的一项附带职能,因此又称为附属型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在注重立法管理的基础上,设立了全国性的管理机构指导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二)自津型管理模式

自律型管理模式注重发挥行业自津组织在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刘券市场的干预较少,除了国家立法中的某些必要规定外,没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性法规来约束证券市场英国、荷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及我国的香港地区都采用了这种模式。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该种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自律型模式的国家也吸取集中型模式的一些做法。朝着市场自律和监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香港地区于1989年4月14日通过并颁布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至此.香港证券监管也走出了单纯自津型管理模式的框架。

(三)中司型管理模式

中间型管理模式兼备了前两种模式的特点,是将立法与自律监管相提并论的一种模式,是一种中庸式、德国即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没有统一的证券法,关于证券监管的规定在多种法规中均有体现.而由证券自律管理组织制定的证券行业行为准则,对证券商也有较强的约束力。

四、证券监管主体设置的一般模式

现有证券监管主体包括他律型监管主体、自律型监管主体和混合型监管主体三种类型。证券监管主体的划分、也可视为证券监管模式的一种分类。

池津型监管模式以立法监管为基点,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这种监管模式的管理者因不参与证券文具有超脱性.同时、由于监管机构多为部门.因而能够从全局、宏观、长远角度出发考虑证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监管的公正与公平,各方面经济利益的保护也较为客观当然,在这种监管模式下,还应充分发挥民间自津性组织的作用,与监管双管齐下,其监管的有效性才能犬一提高:无可非议的,传统的行政手段的运用及其引发的证券市场的“寻租行为”也将有效的避免.与他律型监管模式相比,自律型管理模式实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行为。它由于被监管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了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其利益的充分保护无疑会减少逃避监管行为的发生‘.咦监管成为一种自发的行为因而也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自律型监管使被监管机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气充分的投资保护与竟争、创新有利于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但是,自律组织通常把其会员的经济利益至高无上的置乡首位致使投资者或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无形中便受到了损害而其监管者的非超脱性、缺乏公正性立法的后盾及权威性管理机构的设立,使监管的公平、公正无从谈起、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基于丘迷分析这两种监管模式利弊各现随看各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日渐提高,证券监管日益趋向于两种模式互相融合的混合型监管的倾向。
五、我国证券监管模式的设计

评价一个监管模式的优劣与否、是要以一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为标准的,是不以市场主体中任何方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监管模式的设~L.通常要受一定条件的制约。首先、一国经济的发展阶段会影响其宏观经济的调控体制,而调控体制的集中与否直接关系到证券监管的模式选择.其次、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也是一重要因素证券市场的初期阶段、市场规模小与规范性程度不高决定了实们集中型监管模式的必要。当市场规模达到相当程度、发育程度较高时则实行自律型或中间型监管模式,除此之外,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还会有诸多的茶件约束着监管模式的选择.从我国的现状出发、由于宏现经济调控的重点仍是行政千预和直接调控、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不高.自律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等等因素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监管模式应以集中型监主、以行业自律为辅、采取管制与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证券法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确立了这种监管模式.法通过其自身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判断‘以程序上的公开、公平、效率上的稳定性等方面、充分发挥其实质上的公正性进而通过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以法的权威性为后盾,在法律体系上实现了统一、便于法律的遵守与适用、贯彻与执行在监管机构方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划清了证券监管机构与其他部门及地方的权限、克服了许多部门共同管理、权力七相互摩擦,责任上相互推委的低效体制完善了基层交易中,的监管制度.采用“授权”管理的模式、适用灵活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其形象应该是公正的、其工作过程应该是公开的,以此来接受公的监督,树立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券法正是通过行政复议与诉讼、公开性要求、审计监督、保密丈务以及禁止行为来控制行政行为、进而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以实现“三公”原则的贯彻实施。在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方面、借鉴英美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证券法建立了证券交易所市场自律和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自律管理体系。明确了他们之间的分工,由证交所负责制定市场工作规则,对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安全、效率,而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公正统一行为规则,监督管理员遵守育关证券法津、法规加强行业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加强集中型管理体制的有效性并使其充分反映金融与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管理体制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监管与自律监管应该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即在强调监管的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扬市场主体自津监管的作用监管部门的工作应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使正规制度安排所容纳的监管规则的实施成为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为重.已并重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作用,使其切实担负起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职能。第二.加强行政管理间法制化管理方式的转化,目前,和地方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仍然带有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律手段的监管作用有所弱化相关法律的某些条款界定含糊,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突出、以至使违规收益大大高于违规成本.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必须抛弃计划手段弱化行政手段,减少行政环节。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将证券市场全面纳人法制化管理轨道第砚既要防止监管的过度。又要杜绝监管的不足,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都是不可以的,二者之间的均衡点则是最佳的监管效果、即市场参与主体与国家的利益均至最大值。对于监管过度问题,关键在十监管当局应善于运用有所一为与有所不为的辩法、而解决监管不足的问题可采取激励原则,增强监管者的责任,提高其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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