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5:22:00
地方高校主要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由于生源的全国化和就业的多元化,其毕业生就业市场在以当地为主的基础上,已经融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当前,高校、、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应按各自主体的职责和市场规律,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构建毕业生就业市场机制和发展毕业生就业运行机制。
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概念只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毕业生交易活动的场所。它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如毕业生交流会等。广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概念是指将毕业生作为人力资源交易,并使之变成直接生产力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即指毕业生流通的领域,毕业生供求关系的总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作为一个系统和过程来分析,其总体机制可表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各个组成部分、毕业生交换的各个环节。是通过相互作用、合理制约,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系统和毕业生交易过程形成良性循环的机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总体运行机制,通常由若干个分机制构成,即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风险机制、就业保障机制、法律约束机制等组成。地方高校主要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由于生源的全国化,其毕业生就业市场在以当地为主的基础上,已经融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毕业生就业是高校教育的最终环节,工作基点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所需的一切材料应由学校提供。因此,建立起以学校为主导、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可以充分实现学校招生、培养、管理、就业的结合,有利于加强学生的管理和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国家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目前,应着重建立起国家、省、学校三级毕业生就业市场,形成体系,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协调步骤,分期、分批,有主、有次地举办各级毕业生就业市场。
一、完善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
1.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制和机制
毕业生能否及时就业及就业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学校就业工作管理水平和学校的荣誉。时代的发展,迫切需要高校对就业市场的重新定位,发挥高校就业市场在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真正与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这一方面要求高校可以按就业市场对人才需求状况自主决定招生规模、专业结构、课程设置。高校就业市场既要体现作为一种专门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开展双向选择活动的服务载体和提供公平竞争的服务平台,更要成为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评估标准的信息源和决策依据,为高校的整体运作提供导向,保证高校办学方向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要加快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投入。市场既蕴涵着机遇,又潜伏着威胁。高校要在激烈的人才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导地位,必须加大对市场的研究力度,拥有高校自己的就业市场,科学地预测市场走势,发挥自身优势去抓住市场机遇,培育和运作就业市场。为此,各高校应该设置专门的市场研究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利与地位,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使之真正成为联系高校与社会的纽带和桥梁.保证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2.以网络信息技术壮大毕业生就业市场
随着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高校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纷纷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自己的就业网站,建设高校的无形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招聘单位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在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架起了空中沟通的桥梁。由于高校无形就业市场服务的对象直接面向高校毕业生,工作上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使高校就业工作既降低举办大学生招聘会的成本,减轻招聘会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的负担,也避免了许多高校毕业生盲目地在全国各地赶场,无心学业且交易成本高的现象,也为壮大高校就业市场提供了可能性。“网上供需洽谈会”和“网络招聘会”不仅为高校的就业市场提供了新的服务渠道,扩大了服务功能,也进一步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发展,丰富了就业市场的内容,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更具时效性、针对性、专业性。也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更广泛、全方位、更高效的服务,把高校的就业市场真正建设成为高校毕业生的主选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阵地。可以预见今后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之间将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洽谈,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达成就业,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管理向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现代化管理模式转变。因此,高校充分利用网络迅速快捷、信息量丰富、交易成本低等优势,不断壮大高校就业市场,以克服现场招聘会带来的种种弊端,是适应大学生就业市场发展的有效形式。
3.建立和发展“无形市场”,做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并举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任务是要围绕毕业生的“就业活动”开展工作。通过市场作用使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用人单位得到所需的人员。为了积极稳妥地完成这一任务,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每年都要召开一定规模的“就业洽谈会”或“供需见面会”,这自然是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我们把这种双向选择洽谈会、供需见面会称之为“有形市场”,因为其中的洽谈、签约活动都是看得见的。但是,要使这个“有形市场”真正收到实效而不是徒有虚名,其背后必须有一个“无形市场”的支撑,即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发展问题。而目前各高校及有关部门普遍存在着对“无形市场”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的现象,致使供需双方在洽谈见面之前心中无数。因此,必须加快就业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运用先进的网络管理手段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二、建立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机制
1.加强宏观调控.建立供求平衡机制
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整体功能,需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对毕业生的供需量虽然也有某种调控作用,但毕竟受利益驱动而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甚至出现副作用。因此,高校毕业生市场的供求关系决不能任其自行发展、自行调节,必须加强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限制不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非正常供求,实现毕业生的供求符合国家科教政策。对毕业生就业市场宏观调控的手段应以间接调控为主,从市场导向上进行调控。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调控。我国人才资源匾乏,行业间分布极不平衡,要使毕业生得到充分利用,必须沟通人才供需信息,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全国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供求信息,地方和职能部门也应定期向当地高校公布供求信息,以提高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效率。二是经济调控。运用价值规律和经济杠杆,对人才资源配置加以引导、调节和控制,这对于边远、落后地区人才的供给可以产生积极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解决边远、贫困地区人才缺乏问题。边远贫困地区应采取不同形式吸引人才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培养当地人才。如对志愿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大学生提供较高的经济待遇等优厚条件,以及免还贷款,取消见习期,提高工资级别等,已经收到良好效果。三是行政调控。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减少市场盲目性和局限性,引导毕业生流向,控制毕业生的流量和流速,保持毕业生供求总量动态平衡和结构的相对合理。组织力量做好中长期人才规划。在人才需求预测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使社会总供求比例不至于发生较大差距。
2.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合理适中的工资制度
高校毕业生工资弹性大,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没有统一的模式。通常要考虑教育成本、当地工资水平、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等因此,估算基本工资数量,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供求双方在工资上的分歧,表现为:部分毕业生要价太高,用人单位难以接收;另一方面,毕业生也不能接受每月700—800元的工资水平,致使成交率低。我国加人WTO后,毕业生就业市场还将受到国外就业市场的冲击。要想毕业生人尽其才,必须建立合理适中的价格机制。很多地方出台政策,建立高学历人才最低收人保障线。对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有条件企事业单位要试行月最低收人保障线,最低收人水平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完全由市场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不同条件下同一毕业生其工资待遇不同。
3.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开的竞争机制
社会主义竞争的特点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开展文明合理的竞争,促使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地发展。因此,应建立和健全毕业生就业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尽快公布和实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条例》,规定就业市场开设的条件、程序;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制止欺诈行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运行;尽快制定关于毕业生就业市场交易规则、毕业生就业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审批制度,明确设立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界定其业务范围,逐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功能;建立和完善举办毕业生交流大会的审批制度,明确举办毕业生交流大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提高毕业生交流大会的实际效果;加强对毕业生招聘的管理,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明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乱招、滥聘、乱收费、性别歧视和毕业生随意违约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法》,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使毕业生工作有章可循,并逐步达到规范化、法制化,条件成熟后出台《大学毕业生就业法>。
三、完善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运行机制
1、建立鼓励先进的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不仅要重视精神激励,尤其要注重物质激励,坚持正确的名利观,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参与激励”,就是让个人认定自己为组织中的一员,使自己与组织融为一体,甘愿按组织的指令去实现该组织的目标,以主人翁姿态全身心地参与,为事业而乐于奉献。这种“参与激励”能使人增强责任感,产生危机感,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个体意志,实现自我价值。二是“工作激励”,就是促使人们愿意多做工作,自觉地“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人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三是“环境激励”,就是激励人们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不断变革自己生存的环境,从而优化环境,如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在政策方面尽可能做到唯才是举,用其所长;在法制建设方面,为毕业生制定相应的保护法,使之合法权益和政治声誉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人事劳资方面尊重毕业生的意愿,千方百计提高其社会经济地位。
2.建立优胜劣汰的风险机制
加强风险机制建设的目的,就是要使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有关各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牢牢树立市场意识、危机意识,从心底里激发参与毕业生就业市场竞争的兴趣与热情,敢冒风险,敢为人先,以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首先,风险机制要求建立有机统一的用人机制。其次,风险机制要求建立有机统一的考核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中择优选拔任用各类毕业生,综合素质差的毕业生就应该降格使用。最后,风险机制建设,要求建立奖勤罚懒、有机统一的分配机制,要让每个人的经济收益与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挂钩,采用实绩工资制。
3.建立就业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和毕业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全面推行,高校毕业生失业现象将在我国长期存在。但是,对于学有所长、层次较高、素质较好、能力较强的专门人才——高校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存在失业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却一直未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之内,这是有悖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因此,必须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机制。目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制度。为了使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制度得以顺利运转,首先,要转变各级就业管理部门的职能,由计划管理、就业安置向就业指导、咨询、服务,推荐就业及失业毕业生组织、人事关系的管理、失业救济金的发放上来。其次,修改完善有关法规,将高校失业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纳人社会失业人员范畴,在一定时期(6个月至1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各级有关部门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再次,设立毕业生就业保障基金。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拨款以及高校从所收学费按一定比例划转,基金设立后由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管理、使用,根据各地毕业生就业情况逐级划拨。基金主要用于毕业生自主创业、到边远贫困地区、到基层、到乡村工作的毕业生的补贴,奖励及发放失业救济金。
第二,建立失业毕业生培训(或召回)机制。失业毕业生多数因为学历、专业问题未能及时就业,针对这一情况,就业指导机构可以举办专升本辅导班,鼓励、支持失业毕业生继续深造,缓解就业压力。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开展英语、计算机的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失业毕业生的竞争能力。
第三,积极开展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为了使毕业生能尽快找到较为满意的工作,首先,各级要通过政策指导、鼓励、支持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就业指导机构要为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便利,同时对愿意自主创业的失业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作为扶持自主创业的启动资金。其次,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积极组织人才市场、供需见面,为失业毕业生就业创造机会。最后,各级就业指导机构要对失业毕业生加强思想教育,转变其陈旧的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职业观。
4.建立和完善法律约束机制
一是加快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法律、法规的滞后,阻碍着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当前的就业市场中,时就业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合同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中国加入WTO后,WTO的通行规则必然会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较大的冲击,我们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调整,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为此,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早注意到这个问题,尽快研究各种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改进和完善现行规则中与新机制不相符合的部分,并出台新的规则,真正做到未雨绸缪。二是改革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就业行为。就业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更加合理地配置人才资源,但在现行的就业体制中,还有部分内容不尽完善或与现行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在操作过程中,矛盾最突出、焦点最集中的地方莫过于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三者之间围绕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逐步完善,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的实行,原协议书的形式、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要求。有关毕业生协议的改进,应明确以下五点内容:(1)关于就业协议的内容。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社会就业的一部分,必须以《劳动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该具备劳动合同具有的最一般的、必要的内容和条款,其中服务期、工作岗位和条件、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的终止条件、违反协议的责任。以上这些内容,如果因当事人疏忽或不懂等原因在签订协议时没有约定。极易造成矛盾和纠纷。所以,有必要将以上基本内容列入协议书,从而保护签约双方的利益减少纠纷和矛盾。(2)关于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原协议书规定,协议书的签约方为毕业生、学校及用人单位。这与《劳动法》的有关条文相抵触,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应该是学生和用人单位这两方,而学校只能作为协议的监证方。(3)关于就业协议书生效及违约的认定。原协议规定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这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即签约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在实际操作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没有经过学校盖章,有一些不愿到签约单位的学生便以现行协议书为依据,认为学校未加注意见,该协议无效,不存在违约问题,但用人单位以劳动法为依据认为属于违约行为。因此类问题造成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作为协议监证方的学校,夹在中间左右为难,非常被动。(4)有关协议的时效性问题。原协议书规定中对于时限未作明确说明,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书握在手中观望,有些时间拖延很长,往往造成校方对实际签约情况把握不准。所以我们认为,协议书中应规定协议的签订、监证有效期限,以此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这样有利于学校对毕业生就业的宏观管理,有利于需求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5)监证方的职责。学校作为监证方而非签约方,更加有利于就业工作的管理及指导,更加有利于签约双方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学校作为监证方的职责为:对双方当事人资格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证,审查协议的手续是否真实、完备,并进行协议的整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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