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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俄罗斯与中国——“相互包容关系”的法律视角

时间:2023-04-12 15:22:00

中俄两国的国家关系正在走向成熟。“相互包容关系”的提出是基于对两个民族、两种文明的深刻认识而产生的具有跨文明建设意义的创新思想,是对中俄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关系发展方向的总的概括,体现了中俄两国政治家和主流学者在新世纪发展中俄各方面关系的一种设计模式。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中俄两国的“相互包容关系”主要体现在反映两国政治关系的公法关系和反映两国经济关系的私法关系这两大方面。而中俄之间的跨国私法关系是作为两国上层建筑政治关系的民事关系基础,也是实现两国“相互包容”的重要法律手段。中俄之间的跨国私法关系的发展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一、中俄两国“相互包容关系”的解读

  1.“相互包容关系”的一般理解。“相互包容关系”不是规范的国际法上的术语,正像在中俄之间被官方使用的“伙伴关系”的概念也非国际法上的标准表述。这些带有某种感情色彩的表述从一个侧面说明,现有国际法上的国际关系表述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真实存在的国家关系形态。中俄之间的关系是鲜活的、具体的和丰富多样的,从国家到民间、公法主体到私法主体、政治到经济、历史到现实,需要各界人士、各专业学者不断拓展并细化认识,以便真正充实这一在中俄之间宝贵的关系模式的思想。笔者认为,中俄之间“相互包容关系”的含义应该是在双方进行交往的过程中各方都应在考虑己方利益的同时全面考虑对方利益,理解对方的特定环境、问题、条件、要求的特殊性,并从有利双方发展的目标出发来选择解决彼此间存在的问题的方案。从本质上讲,“相互包容”反映的是两个民族和两种文明之间的彼此理解和尊重的心态,扫除了不同的民族和文明之间的傲慢与偏见。

  中俄两国“相互包容”的提出本身标志两国政治家、主流学者们的观点和期望。“相互包容”的表述染上了民族之间心理上善意的色彩,不是真正的法律和社会学概念,因此也似乎没有必要在学术上对这种说法吹毛求疵,而应该注意其更深的含义。“相互包容关系”的提出是对中俄两国在新世纪发展各方面关系的一种模式设计,是对中俄之间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多重关系总的概括,是基于对两个民族、两种文明的深刻认识而产生的具有跨国文明建设的创新思想,是学者们充分研究中俄两国历史和现实的高度总结和合乎逻辑的结论。中俄两国在新的世纪正在走向成熟的国家关系,这一发展趋势既有利于两国自身,也有利于地区和平,同时为世界国际政治格局的稳定作出贡献。保障这种健康关系的持续发展,有赖于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如何把它建立成健康、良性、有序关系,是中俄政治、经济和法律界人士面临的共同课题。

  2.“相互包容关系”的法律解释。从法律的角度看,中俄之间的相互包容关系的主体包括两国的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包含两大方面: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公法关系是指公权力主体与公权力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受公法调整的各种关系。公法关系依双方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和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公权力主体与公权力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公权力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公权力主体与社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国际公权力主体与国际组织成员的关系。国家公权力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受国家制定法调整;社会公权力主体与社团成员之间的关系既受国家制定法调整,又受相应社会团体自治章程(广义的公法规范)调整;国家之间、国际公权力主体与国际组织成员的关系受国际公法(包括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章程等)调整”。私法关系是指“在私法调整下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等”。私法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一国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参与民事流转关系的国家及其代表机构。无论从俄罗斯的角度还是从中国的角度讲,在两国之间的公法和私法关系都是跨国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中俄之间相互包容关系的法律舞台和背景就是这种跨国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公法、私法关系和相关的两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范体系。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五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_3J。中俄国家之间的“相互包容关系”不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甚至可以说它是通行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形式。而从私法上看,在中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包容关系”意味着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这些私法所倡导的基本精神。由此可以看到,发展中俄之间的这种关系,应该找到和利用国际公法和私法上的资源。
3.中俄两国的政治关系(公法关系)与两国私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私法关系)。在二十多年间中俄签订了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各种条约、协议数十个,在两国之间建立起来相对完善的公法体系,为中俄之间国家关系的发展,尤其两国在国际政治领域的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资源。基于对复杂的国际政治生态状况的判断,中俄两国越来越认识到强化彼此关系的重要性,借助上述法律资源,在中俄之间建立起“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成为世界政治经济关系的关键链条和重要环节。21世纪,中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决定世界政治经济基本格局的关系,而在形成这一关系的过程中公法体系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与此相对,两国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流转、投资、经济合作等私法关系的发展却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了。其结果是两国商业组织、民间的经济上的合作始终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且在中俄经贸活动中尚存在大量无序现象,这与两个大国的文明发展程度是不相适应的。应该看到,缘自两国人民之间的经济合作、商业往来、文化交流的基础关系,实际上是发展两国政治关系的根基,使两国民间关系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起人民之间的相互包容关系,将从根本上决定中俄关系的命运。“如果战略建立在两国广大居民群众的利益上,那就会有更多的成功机会。

  二、中俄两国“相互包容关系”的法律文化基础

  由于历史和地缘上的原因,俄罗斯和中国的古代文明没有实质性的联系,彼此在不同的文明背景中各自发展,并各自都形成了风格独特、特点突出的文明体系,给这个世界带来了丰富的文化营养和文明礼物,使世界各民族也从中受益。发展到近现代历史阶段,中俄两国在法律、社会发展历程、经济改革等领域发生了联系,并有许多相似之处。发展中俄两国相互包容关系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资源很多,以下择要说明几个方面。

  1.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俄罗斯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公元十世纪,古代的罗斯就以某种形式开始继受罗马法。尤其是通过拜占庭帝国的东正教会传承文明,使俄罗斯的法律文化乃至整个文明的发展与拉丁文明找到了一条连线。而到了俄罗斯的帝国时代,其法律科学的发展更是与代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学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罗马法及德国的法哲学极大地影响了俄罗斯的法学,来自德国的法律教师以及在德国留学归来的移民在俄罗斯的法律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

  俄罗斯民族与中华民族在民族文化上有差别,但在法律文化上却具有某种亲缘关系,因为它们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并且在大陆法系内还具有共同因素,俄罗斯早期(革命前)的法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德国法的影响,而中国现代第一部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也是借助了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日本学者编撰的。中国现代民法学者仍然从德国民法和台湾(德国民法对台湾有很大的影响)法学中汲取营养。法律文化上的共性为两国建立相互包容关系提供了相似和能够沟通的法律思维、法律原则等方面的资源。

  2.共同的社会主义经历。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到80年代期间,苏联曾经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教育。中俄两国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历史进程在世界当代史上紧密相连,并具有相似性。中俄两国都曾主要运用计划手段调整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生活,而今天又都越来越重视运用市场方法管理国家经济生活和理顺民事关系。因而使两国法学家、法官、律师经历了类似的司法实践,具有相似的经验和法律文化上的积累。共同的社会主义经历所形成的法律上的类似经验,两国面临的类似的社会问题、矛盾及处理问题的经历形成了可比性和某些共性。

  3.相似的社会经济改革挑战。中俄两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使私法(民商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整个20世纪80年代到今天的经济市场化和私法的发展在两国构成最为重要的比较经济和比较法研究课题。俄罗斯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已经进入了所谓的“私法复兴”的时代,它适应了经济市场化、官僚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变的时代发展要求,反映了俄罗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民法调整方面的变化。在私法复兴上,中国学者有必要借鉴俄罗斯的相关做法,研究俄罗斯在私法复兴中的学术成果和成功经验。俄罗斯的私法复兴和中国在经济改革过程中民法的兴起构成整个世界经济和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奇观,两个国家具有共性的私法运动,必将改变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原有格局,成为2l世纪世界经济和市场规则演变的制动力量。

  4.两国立法领域的合作机制已经建立。从中俄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进而建立的经贸、运输、能源、科技、航天、银行核能、信息技术等八个合作分委员会、工作组,到在中俄相互投资、科技合作、海关、知识产权、外汇监管领域的一系列双边协议,尤其2001年双方签署了《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条约》、2006年5月由中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与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主席格雷兹络夫共同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实现了中俄立法机关合作机制化——这些事实都表明中俄之间近十年来在逐步形成双边政治经济等各领域合作的法律基础。世界上两个伟大的国家正在构建有序的公法框架,这为两国的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法律上的条件。
 

三、中俄私法关系的发展有利于加强两国人民间的相互包容

  1.私法关系发展的背景:中俄之间经济关联性。季塔连科院士指出,“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已经与中国东北地区建立起了紧密的生产、经贸、科技和学术等联系,为双方的进一步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俄罗斯科学院远东分院历史民族考古研究所所长拉林教授在2006年中俄区域合作论坛上的讲话《中俄两国十年战略协作:总结和前景》中也强调中俄边境地区“经济上和社会上的相互依存性”。主席胡锦涛在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互利双赢共创未来》中也较为全面和具体地谈到这一点:“中俄经济互补性强,在市场、技术、资源、人才、商品等方面互有需求。我们已经确定了今后双方合作的重点领域,主要内容是:尽快提高机电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稳步扩大能源资源性产品的贸易规模;加大在家电、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油气、森林、矿产资源开发和深加工等领域的双向投资;开展航空航天、机械制造、核能、新材料、生物技术等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合作和人才交流。”可见,中俄经济上的关联性(互补性是关联性的一个具体表现)已经是中俄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经济主体(私法关系主体、民商活动的主体)通常是自律性的自然人、法人和各种经济组织,也包括由国家投资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在当今无国界的世界市场中他们有自己的决定权,去哪里投资、从事什么样的项目、与谁做生意等等,他们将根据投资环境、经济上的可行性、发展前景、可能的交易对象和贸易伙伴等一系列因素做出判断和选择。为了繁荣两国经济、促使两国的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相互投资和广泛的经济合作,两国作为公权主体不仅需要建立政治上的互信,还需要更全面、更细致地考虑两国私法主体的利益,作为投资人和经济合作者的私法主体实际关心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荐诚实信用的合作伙伴、完善对投资人的保障制度等等,使中俄之间经济互补的可能性变成现实。中俄两国的国家主体在彼此经济交往中具有特殊地位,并且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公权的强大资源来促进和保护两国私法主体的有序化运行,这完全符合中俄两国的国情。但是,有必要认清,国家首先是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而不是通常的市场上的交易主体。

  国家主体无法取代在市场上的私法主体。中俄转轨中的市场经济舞台,应该由两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唱主角。私法主体应该在中俄经济合作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相关的中俄之间的跨国私法关系及国际私法规范,也应该在中俄两国的经济交往、民事流转和投资活动中得到足够的重视,用市场的、规范的、法制化的制度方法取代传统的行政命令和个人主观的方法,从而为两国人民的相互包容创造实质性的条件。

  2.中俄间跨国私法关系大发展时代的来临。中俄两国正在世界面前建立既有实质意义也具有象征意义的新型国家关系。国家关系的基础是两国人民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两国人民围绕创造物质财富展开的跨国经济活动的民商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说就是跨国私法关系。在国际政治领域中,中俄两国在国家主体(公法主体)之间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相互包容的关系,建立了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总体框架,两国之间的公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与此相对应,两国的非国家主体、各类私法主体之间在大量的跨国经济活动中尚未建立起有序、规范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强调了国家而淡化了人民,注重了公权而忽视了私权,突出了国际大政治而弱化了跨国民生活动。各种谈论集中于两国的政治关系,而对作为两国关系实质基础的人民之间、各种社会组织之间、商业法人之问的关系缺乏系统全面的关注。中俄两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国家的特殊地位,两个国家都传统地注重国家利益,还没有形成从公民、私法主体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的习惯,因此两国的经济合作(私法上的联系、商业活动)不尽如人意。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私法主体的地位不断得到认可和提升,国家在这样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由管理者、控制者逐步变成引导者和服务者。中俄两国都应当改变“大公权而小私权,大政治而小经济、大国家而小人民”的状态,从而使真正应该关注的私法关系领域得到应有的和足够的重视。实际上两国的跨国民事活动、相互的投资、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应该成为官员、社会名流和学者关心的真正重心,因为两国人民之间的联系、私法主体的交流以及商业组织的合作是奠定两国世代友好和保持健康关系的本质。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两国领导人越来越重视在两国人民之间建立联系,中俄双方决定在2006年和2007年互办“国家年”的活动就是一个证明。这一活动是中俄关系史上前所未有的全民行动,使中俄两国人民在各个方面深入了解对方,加强了人民之间的广泛联系,为两国人民的相互包容创造了条件。

  从历史的角度看,中俄之间大规模、全方位的私法主体之间的联系、接触也只有在今天这个时代会发生。但由于两国都处于国家经济转轨的初期,并且对市场经济、尤其对跨国经济往来还缺乏认识和管理经验,导致中俄两国的民间经济交往行为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违规现象(例如“灰色清关”),使中俄经济的往来陷入了无序的状态。这一现象导致中俄两国和人民都蒙受了损失。令人高兴的是,在中俄的共同努力下,这一状况已经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因此,经过十几年的磨合,在中俄之间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总体框架明确之后,中俄之间规范的跨国私法关系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中俄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包容实际上变得越发清晰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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