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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迈向现代性的大学生法治教育

时间:2023-04-12 15:22:00

当前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只有建立起面向现代性的理论体系,才能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提供保证。具有现代性诉求的大学生法治教育体系,集中地体现为三个方面,即理性主体培养的价值目标、基本教育内容的权利义务性以及方法选择的多元化。唯有将法治教育的价值目标、基本内容和多元方法整合到统一的体系当中,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培育出优秀的公民。

  论文关键词:现代性 法治教育 大学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现代社会的规定性特征在体现为理性主体的确立、社会内容的权利义务性的同时,还体现为社会各个系统的分离。近代以来,伴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步分离,社会形成了不同的系统,人们的行为随之呈现出分化的特征,社会的各个子系统按照自身的法则进行运转,这就意味着多元化的趋势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征。现代社会共同多元化的特征也体现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进言之,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等不同的系统,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必须把握住时代多元发展的特征,统合社会的不同力量,如社区、法庭等。在教育方法的选择上也应当摈弃单一的课堂灌输的方式而应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切实可行的方法,共同营造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局面。
  第一,要继续坚持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我国大学生的课堂法治教育主要是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公共课程来承担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努力将法治理论、法治观念、法治精神从各个部门法律中挖掘出来,使“法治”成为贯穿整个课程讲授的一根红线。唯有如此,才能让教学对象深刻地领会我国法律制度所内蕴的正义、民主、平等、自由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才能使他们通过教学潜移默化地形成科学的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在完成法律公共课教学的基础之上,根据不同年级和专业,选择相应的具体法律予以讲解,例如:在计算机教学中可以穿插讲授有关互联网安全、网络犯罪等事例,从不同的侧面拓宽学生法律知识面;在专业课理论的教学中,则可以补充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这样就可以使课堂法治教育的途径得以多元化。第二,在学校、学生自治团体的管理中遵循规则化管理,使学生能够感受到规则就在学习与生活之中。在学校的管理中,必须明确校方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告知学生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积极引导学生依据权利与义务选择行为。在学生的自治团体如学生会等各种协会的管理中必须贯彻规则化管理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制定团体的组织章程,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这样可以在实践中养成按照规则行为的习惯,从而体认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第三,学校的法治教育要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法治教育的效果最终是要体现在社会层面,因为法治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输送具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也是面向具体的社会关系,所以,教学也应当向社会敞开。作为教育工作者可以在教学过程、教学场所的安排上采取开放式的做法,注重结合事例,进行现场教学。比如,到法庭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活动;自制法规,让学生根据校园情况写一份学校治安法规,或对社会问题提出防范措施等;诊断法规,通过分析讨论,寻找法规漏洞,增补删除。
  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诉求集中体现在理性法治主体的塑造、教学内容的权利义务性以及方法选择的多元性,这三个方面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价值目标是这一体系的基石,权利义务观的法治教育内容是这一体系的主干,多元化法治教育方式的选择是实现教育价值目标和教育内容的具体途径和保障。我们只有将具有现代性诉求的价值目标、基本内容以及多元的方法有机地整合到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中去,才能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法治教育理论体系,进而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具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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