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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在于塑造农民现代性的价值理念

时间:2023-04-12 15:22:00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村的现代化关键是农民的现代化。而没有新观念就没有新农民,没有新农民就没有新农村。可以说,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塑造农民的独立意识、平等意识、主体意识、市场和开放意识、权利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等现代性的价值理念。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思维方式;价值理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体是农民。而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农村面貌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农民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没有新观念就没有新农民,没有新农民就没有新农村。所以,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塑造农民的现代价值理念。

  一、独立意识

  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由此,马克思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形态理论,即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自由个性三种社会形态。这三种社会形态是由经济三形态决定的:自然经济的特征是人的依赖关系;商品经济的特征是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的表现;产品经济的特征是社会依赖关系基础上的个人的充分自由。也就是说,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才有独立、自由的人格表现,才可以打破自然经济的人身依附关系,形成了独立、平等的自由个性。
  1840年随着洋枪洋炮进来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农村社会结构“伴随着国际资本主义而来的加速商品化没有带来质的变化,只是小农经济的进一步过密化,小农家庭经营方式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增强了。解放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在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我国的农民由于缺乏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洗礼,所以,计划经济的建立仍然在很多方面不自觉地把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某些思想意识和价值理念当作社会主义的意识来认同。
  另一方面,民族共同体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民的独立意识。几千年的封建宗族制度、“三纲五常”和等级尊卑等伦理观念以及至高无上的封建绝对统治压抑了个人的独立性和能动性,个人没有独立的人格意识,每一个人都是统治阶级的“顺民”。就是这种以血缘关系为依托的宗族制度,控制了人民的思想,约束了个体的行为,从而实现了尊卑有序的阶级统治。宋明之后过于强调的社会群体意识,也抑制了个体的独立性。农民独立意识差就是这种文化的延续和反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独立性逐渐增强。目前,农业结构的调整将进一步给予我国农民前所未有的经济上的独立自主的权利和自由活动的空间,从而也必将消除我国农民几千年来在严重人身束缚状态下形成的依附性。

  二、平等意识

  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平等是人类文明的基本信条,是政治的核心价值之一。对公民给予平等的关怀,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共同准则。
  孟德斯鸠认为“平等是国家的灵魂’,所以,无论是从政治上、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说,在现代社会,中国农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情况并非如此。
  解放后,我国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人为地限制了农民作为公民应当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人为地承担了不平等的义务。1958年1月9日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这是中国农民不平等地位的制度渊源,这种不平等的制度设计使农民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就医、税费负担及生活水准、法律诉讼等方面丧失了与城镇居民的平等权利。当代中国农民在社会权利方面的不平等是相当广泛的。剪刀差、城乡差距、基尼系数及农民负担问题、土地问题等等也都是农民平等权缺失后的突出表现。
  另外,中国长期的封建思想也影响了农民的平等意识。中国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封建专制主义和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尽管解放50多年,但国民的平等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由于没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个人权利和利益观念的培育,所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伦理观念不能得到真正的确立。“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市场交换以其特有的方式抹去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和等级意识,客观上要求交换各方权利是平等的。在商品交换中相互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客观上要求人们不分级别、地位、性别、民族、年龄等,独立自主、平等地进行生产与交换。因此,“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的基础,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关系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因此,马克思把商品交换领域称为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
  因此,要培育农民的平等意识必须重新塑造新的经济基础。只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农民的观念形态的转变。此外,农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平等权益的缺失除了靠尊重和保障宪法赋予农民的平等权利来维护外,主要的还要靠农民的平等意识来重新“洗牌”。
  2002年中国十六大以后,“统筹城乡发展”开始成为中国执政兴国的新理念。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高度制度化了的农民不平等地位将会得到根本的改变,这为中国农民平等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环境。
三、主体意识

  农民的主体性是指农民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农民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征。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的生产能力和与之相应的社会关系的状况,制约着人的主体意识的现实状况。所以,马克思提出了关于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三大历史形态或阶段的理论,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社会中,原本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才会形成全面的互相依赖,构成他们的社会联系。而“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的抽象的一般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这种“真正的社会联系”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直接产物”。否则,“这种社会联系就在于异化的形式出现。”也就是说,人作为主体,只有在能动的活动中用理论和实践的方法把握客体,主动地、有选择地、创造性地改造客体,在自觉实现人的目的中证明主体的本质力量,同时也使主体本身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才能真正证明人的主体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民主体地位缺乏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农民主体意识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不足以及组织化程度低下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制约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原因除了如上所述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发达以及相联系的生产关系的状况影响外,还有制度设计上的偏失导致农民各种权利的缺失;民主制度和法制的不健全,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农民整体素质不高也影响主体地位的发挥。
  胡锦涛同志指出,“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要增加农民的主体意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一是要转变传统思维方式,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二是要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不断提高农民收入。马克思认为,“旧思想的解体与生活条件的解体是同时进行的”,人们的意识,是随着人们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的。可以说,农民经济的贫困和农村地区文化的贫困是导致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内在因素。一个连温饱都解决不了的人是不可能谈自身的价值实现和主体地位的。三是健全民主权利保障机制,使农民真正当家作主。四是要努力实现三个代表”,通过实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让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来提升农民的主体地位。五是转变基层的工作作风,要相信农民、依靠农民,尊重农民的主体意愿。六是要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四、市场和开放意识

  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以市场经济为背景展开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必须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其中主要是市场观念和开放意识。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中国的社会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中国的广大农村特别是那些偏远和落后地区,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马克思这样描述法国农民:“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并没有发生多式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可以说,中国广大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也是这种现状。1978年后农村普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解开了多年来被束缚的手脚和思想。伴随着经济上自主权的获得,农民的开放意识、市场观念也开始形成,由单纯的生产变为逐步主动地关心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农村劳动力,土地情结也开始松动,开始关注外面的世界,在就业岗位和地域的选择上,开始走向外面的世界,市场融人度越来越高。但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有明显的局限性,这种体制会阻碍农村和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阻碍农民交往范围的扩大。它无法使农民树立社会分工和参与意识,他们的生产主要还是“各自为种”、彼此孤立,难以形成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他们消费的也主要是自己的劳动产品而不是商品,表现出的仍然是自给自足,小富即安的小农经济生活方式。这样的生存状态使中国的农民形成不了“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这己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障碍。
  要培育农民的开放意识和市场意识,一是要和农民增收结合起来。想农民所想,做农民所盼,使农民在脱贫致富中调动培育思想意识的积极性。二是通过抓农民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使农民成为知识型、专家型的农民。
 

五、权利意识

  有无权利,是区别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根本标志。而中国问题主要是农民问题,农民是中国规模最大的权利主体,因此,农民的权利意识具有典型性。在马克思看来,“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
  而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这种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和个人义务。在中国传统文化“修身”、“养性”、“正心”、“诚意”的教化中,强调主体的义务而忽视主体的权利,强调位“尊”的一方有特权,位“卑”的一方履行义务。在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伦理道德中,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这种义务就象一种无声的命令,规约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这种臣民文化使中国人成了单向度的义务人。
  传统中国的经济形态是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小农经济的特性决定了权利实现主体的被动性和依赖性。“在这样一个小农经济中,社会变迁的主要内容,是趋向越来越多的束缚于家庭农场和雇佣劳动的半小农、半雇农,而不是越来越多完全脱离家庭农场的无产者引。”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带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没改变中国的小农经济基础。新中国成立后,通过集体化模式实现了小农经济向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化,但长期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乏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
  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而“以人为本”的核心就是要以人的权利为本。我们新农村建设是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提出来的。“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面临的是他们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的保障问题。正如一些专家指出的,“农民的穷,实质上是权利的贫穷,经济权、政治权都没有保障。”所以,农民的权利问题应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关键问题。
  在现阶段,要培育农民的权利意识,一是要完善宪法和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对农民权利的各种歧视性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必须按宪法的要求在有关权利尤其是农民平等权方面加以完善、补充和明确的规定。要取消不平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对大量剥夺与损害农民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要取消和废止。二是要公平执法。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正义”原则,其中包括“保护的正义、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所以,只有公平执法,才能使每个农民得到他就得的权利。

  六、法律意识

  费孝通在半个世纪前指出:“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认为中国传统农村是“礼治秩序”的一种社会结构,这种礼治秩序靠伦理道德来教化农民,是一种“无讼”社会。在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和由家及国的宗法社会政治结构基础上,必然产生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进行深层设计的伦理道德。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这种传统的伦理建构产生不出必要的制度规约。受长期传统文化及朴素的伦理观念的影响,人情的、道德的观念在农民的心中根深蒂固,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呈现出伦理化的倾向。
  其二,经济水平的落后也限制了农民对法律权利的维护。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同样受制于现实经济的发展水平。连温饱都解决不了的农民是无力通过法律来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权利的。其三,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低下导致法律意识缺乏。美国学者布莱克认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与其文化水平程度成正比。目前,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农村普遍存在着农民文化水平低,文盲半文盲比例还占很大的比例的问题。再加上农村文化教育设施落后、农民的文化生活贫乏、成人教育和义务教育城乡差距大等问题,都会影响农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和能力。其四,法律实施不完善导致农民对法律的疏远。目前,由于执法队伍素质等原因,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基层常常会用家长式的方法管理一方水土,用权力代替了“程序正义”。这种法律制度的运行不仅使农民无法享受因运用法律而带来的现实利益,即使有利益诉求也得不到真正实现,而且会使农民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和规避心理,从而排斥和疏远法律。
  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一是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经济的发展程度与法律意识之间是正相关关系;二是加强法律制度运行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律运行,才能满足农民的利益需要,保证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才能树立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三是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对农民进行法律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宣传教育是人类文化文明传播的主要途径,也是尽快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有效方法。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农民文化水平低这一特点,既要注重全面,更要有针对性、生动性、现实性,做到学用结合,为农民所理解;四是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务之急是要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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