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5:22:00
无论在那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即经济法律秩序。因为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其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法制下的企业就更应完善好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政策法规体系,这样才能使企业摆脱各种制约,轻装上阵。
1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全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2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2.1引导作用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大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2.2促进作用
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刨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2.3保障作用
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一一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2.4制约作用
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如何完善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政策法规体系
3.1确定企业家标准
确定科学合理的中国企业家标准,为企业家队伍的选拔、培养、评价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创造条件。(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培养造就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并提出了新形势下我国企业家的素质和条件要求,即职业化素质、现代化意识和国际化眼光。贯彻这一精神,我们必须抓紧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家标准与企业家认证法规,促使我国企业家队伍的选拔、培养、评价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我国可以参照国外大公司选拔cgo的条件与标准,结合我国的特色,制定出合理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能力素质指标、知识素质指标、性格特质、经营经验与业绩指标、心理素质指标等一系列指标来构成科学的中国企业家标准和认证体系,并赋予其法规效力。
3.2完善相关责任法规,明确经营责任
完善企业家及产权代表的责任制度,特别是明确与落实产权代表的资产责任,对于遏制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经营行为短期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至关重要。在2003年5月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责任约束。在该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条例中却没有表述应负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如何落实。这样的话,应负赔偿责任就永远只能是“应付”,而不能成为“实负”。为此,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应明确规定两种责任制度。一是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和企业家经营责任终身追偿制度;二是国资委主要负责任命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责任制度。建立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和企业家责任终身追偿制度是为了保证产权代表和企业家对于企业资产造成的经营亏损责任不?能因为退休或者转换工作而不追究。国资委主要负责人任命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指履行所有者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选择、任命国有企业产权代表的风险和责任,如同私人所有者要承担选错总经理会使自己的企业和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一样。
3.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高层经理人员,是企业中的主要决策者,对企业的发展负有特殊的责任,其报酬也应该跟业绩和贡献挂钩。世界上很多著名跨国公司的经理人员大多采取结构工资的报酬模式,即“经营者报酬=基本年薪+年度奖金+长期激励”。因此,当前很有必要在《公司法或其它全国性法规中对企业家报酬构成,对年薪制、股票期权方式等予以肯定,并应该规定企业利润率、资产增值率等考核企业家经营业绩的具体指标。让企业家报酬有法可依,有据可考,并对企业家形成长期有效的激励。
3.4逐步完善职业经理人职业资质认证制度及法规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管理及流动法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制度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市场准入,关系到市场上职业经理人员的素质高低和德性好坏。所以,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必须严格,必须法制化。健全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管理及流动法规必须对以下方面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定:职业经理人中介机构的人事档案管理,集体户籍挂靠等服务活动规则,经理人市场的管理范围,职业经理人的流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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