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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研究中法律与经济关系纲要

时间:2023-04-12 15:22:00

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对经济法影响深远,同时经济法对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实现从经济到法律的转化是经济法研究中处理法律与经济关系的核心。以此为论述基点,本文将从具体的方法上做出分析。

  一、经济法研究中法律与经济关系研究现状及其分析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①,因为它关系到经济法一系列基本问题(比如经济法的原则、价值、研究方法等)和具体问题(如经济法各小部门法的研究重点、研究方向、制度创新等)的研究。然而一个如此重要的问题,在目前的经济法学界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仅仅是用”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来简单概括他们之间的关系。显然,这个概括说明了经济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而法律处于附属地位,而且还造成了一个思维定势,即从谁更重要的角度去理解经济法中的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按照这种思路,王全兴教授明确提出”法律与经济,经济更重要”的基本论点,并进一步对经济的重要性做出了阐述:”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的经济法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学原理”,”这就揭示出经济学在经济法学中的本原地位,特别是当今经济立法的理由大多在于经济学,甚至经济学的概念和论断直接为经济立法所吸收”。②另外,他认为在强调经济因素的同时还要注意:”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独立品性。”③这种适当关注经济法的法律性质的研究是对这种研究思路的很大完善,但是依然没有摆脱传统思维的架构。吕忠梅教授指出”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喊’七分经济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研究绝不是过去己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④笔者认为吕忠梅教授的论述具有一定意义,从中可以得出的有指导性的理解是:l、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不在于谁多谁少,而是紧密联系;2、经济学的理论成果不能简单移植于法学,经济法学理论应确保其法律性质;3、经济法学理论必须反映经济到法律的转化规律。

  二、论述的逻辑与核心

  根据对研究现状的总结与逻辑分析的思路,回答经济法中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需要相继论述以下几个问题:1、经济对法律的影响;2、法律对经济的作用;3、如何实现从经济到法律的转化,即从经济现象到经济学观点到经济政策到经济法的转化。分析经济对法律的影响在于让我们重视经济因素,解决经济到法律转化的可能性问题;分析法律对经济的作用在于证明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解决经济到法律转化的必要性问题;分析如何实现从经济到法律的转化则是直接解决了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所以,分析经济对法律的影响与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是为了分析经济到法律的转化服务的,那么,毫无疑问,如何实现经济到法律的转化是”经济法中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研究的核心。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在于如何”翻译”以及在”翻译”中的制度如何创新。鉴于经济对经济法的影响与法律对经济的作用在经济法学中的研究已有成熟结论,即承认经济对经济法的影响巨大和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显著⑤,本文就不再就此问题进行讨论,直接进入核心问题的探索,即如何实现经济法上的经济到法律的转化。
三、从经济到法律:制度转化与创新

  本文分析经济到法律的转化首先基于以下几个认识:1、经济法首先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研究的直接任务就是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2、经济与经济学理论深刻的影响了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因此对经济与经济学理论的关注是我们进行经济法研究的一个前提;3、法律是经济发展的关键,经济到法律的转化要造就良好的经济法律,关键在于法律制度的创新。

  经济法律制度的产生过程,首先是有这样一种经济现象,然后这种经济现象需要得到支持或者是控制,然后是经济学研究得出一些理论成果,根据这些理论成果制定经济政策,有些经济政策的实施得以了良好而后巩固的效果,而且后来具备了制定法律的必要性,经过法律学家的对经济政策进行法律技术化,再制定经济法律。

  由此可见,如何对待经济学对经济现象的研究是我们进行分析的第一步。在目前我们大量的经济法教材与经济法著作中,对待经济学理论态度各异,有的更多的倾向于研究一系列经济学问题而忽视法律问题,有的倾向于大量引用经济学理论而不加分析与选择。前一种情况明显是一种资源浪费,因为法律学家研究经济问题很难有经济学家研究的深刻,而且还容易理解不到经济现象的深刻涵义。因此本文主张的作法就是在成熟而又联系经济现状的经济学理论进行选择。关于如何实现这种选择,我们要求的是一种理性与批判的选择,选择考虑的因素应该是:1、经济学理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2、经济学理论紧密联系社会现实状况与本国国情;3、经济学理论转化为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可能性和转化之后能实现的可操作性。

  第二步是关于经济政策的制定,经济政策往往是经济法的先前条件,而且政策往往具备一定的法律要素,所以如何制定好的经济政策也是重要的一环。经济政策是国家或为了达到充分就业、价格水平稳定等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而制定的解决经济问题的指导原则和措施。经济政策有宏观与微观之分。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微观经济政策是指制定的一些反对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立法以及环保政策等。经济政策的特点在于其应变性、短期性、不稳定性,但是与经济学理论相比,经济政策具有相对硬性与广泛影响性。从经济学理论上升到经济政策不是一个单纯的转化与直接采用的问题,经济学理论的正确性与经济学理论对经济政策的影响并不等同,经济政策的制定还要考虑更多的非经济因素,如当时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人们的生活水平,经济政策的可实施性与影响,尤其应该对一系列的法律价值作更多的考虑,为必要的经济政策转化为法律准备。所以可以看出经济政策的制定本身应该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其基于经济学理论,但又要显著区别于经济学理论。

  第三步是从经济政策到经济法的转化,这是我们的目的与核心。并不是各种各样的经济政策都要转化为经济法,能够转化为经济法的经济政策应该是经过实践检验而趋于稳定的、能够长久适用的、良好的经济政策,一般的说来,包括政策、基本政策、长期政策。而有些经济现象需要的经济政策本身就不是长久的,那些经济政策又如何利用经济法来规制呢?这里就涉及到经济实体法与经济程序法的区分问题。本文认为那些可以而且应该转化为经济法的经济政策应该转化为经济法,而不需要转化为经济法的经济政策就应该建立一整套经济法程序机制保证经济政策制定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与经济政策的应变性、短期性、不稳定性、灵活性和易修改性的特点相比,经济法的特点在于稳定性、长期性、明确性。经济政策毕竟是与经济法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不同的,所以从经济政策上升到经济法的转化又是一个吸收、改变与创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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