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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物权法的宪法渊源

时间:2023-04-12 15:22:00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对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都由宪法产生,不得与宪法相冲突。(物权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有关物权的具体规定等,都来源于宪法,体现了宪法精神。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同年l0月1日开始实施。物权法的出台为今后制定统一的《民法》法典奠定了重要基础,为我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跨越了重要而坚实的一步。纵观《物权法》全文,有其不可分割的宪法渊源。《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与《物权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在内容上,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反映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由宪法产生,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也强调,“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物权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许多具体规定,都来源于宪法,明确体现了宪法精神。

  一、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体现了宪法精神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规定在第1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些内容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宪法第6条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主要通过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规定侵害物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是通过直接进行宏观调控和资源配置,而是一切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享有平等权利,承担相同责任。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培育良好的法制环境,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孟子语),激发全社会公民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动力,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和谐进步。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定相一致

  宪法是上位法,物权法是下位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宪法的基本精神。《物权法》在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中,列举了贯穿整部法律始终、对物权法立法、司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与宪法的相关规定是相一致的。

 第一,如前所引述,物权法第3条将宪法第6条、第15条规定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确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二,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对国家、集体、私人等物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为具体体现这一原则,物权法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一系列规定,与宪法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把宪法对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给予保护以“基本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予以平等保护,强调各种权利主体地位平等,拥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物权法第5条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和第6条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强调了物权作为排他的“绝对权”、“对世权”的特征,就是说必须让其他义务人明确谁是物权的权利人,以便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适应市场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这两个基本原则符合宪法第15条第3款关于“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

  第四,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权限制原则”即“物权不得滥用原则”。这个基本原则也可以从宪法条文中找到依据。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这表明:一方面强调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注重保护私人权利,维护个人利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和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强调在现代法治社会,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权利不能滥用,权利人在取得和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法的基本制度符合宪法要求

  物权法共有五编十九章,加上附则,共计247条。在物权法中规定的许多基本制度都可以找到宪法的渊源,其内容完全符合宪法的要求。

  第一,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和第二节《动产交付》分别详细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制度,其立法意旨就是保护权利人的不动产、动产等物权。这些规定反映了宪法对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的保护,具体体现在宪法第12条、第13条(如前引述)。

  第二,物权法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的许多规定,均可从宪法中找到源头。物权法第45条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做了概括性规定,并指出“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把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权赋予国务院,这和宪法规定相一致。宪法第85条规定,“国务院,即人民,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物权法第46条至52条分别对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等国家或集体所有权做了列举式规定,这些规定均可从宪法中找到对应条文。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l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物权法关于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58条至63条,其中有关集体财产的范围、行使主体等均与宪法第6条、第8条、第l0条的规定相符。物权法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64条至6条,也和宪法第13条的规定相一致。上述规定都有相应的宪法依据,也进一步反映了物权法第4条对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三,物权法在第三编《月=j益物权》中分别设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1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2章)、宅基地使用权(第13章)等用益物权制度,这些制度都跟宪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这些关于集体、单位、个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的内容,来源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即宪法第lO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还有宪法第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124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则是宪法第8条第1款的原话。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第143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第184条规定了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财产不得抵押,这些规定都符合宪法第10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总之,《物权法》严格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要求,吸收近年来党和国家在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突破和创新成分,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物权法立法成果,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将权利人的物权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成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可以想见,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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