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09:56:15
案例
患者王某,男,61岁,因呕吐1天至某医院急诊科就诊。根据症状和检查检验结果,住院医师考虑可能为低血容量性休克、急性胃肠炎,予以快速补液、头孢曲松抗感染治疗。当日18时,患者离院。
当日19时许,患者到家,食用少量白粥,后呕吐咖啡样物质,但患者拒绝至医院就诊;24时左右患者再次呕吐,家属呼叫“120”。急救车到达后,医生给患者查体,予以补液,后患者呕吐大量红黑色物质并丧失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显示,患者系消化道出血合并低血容量性休克引起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该医院急诊科治疗处置不当,医患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
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认为,患者病情严重,住院医师对患者体征记录不全,未进行病情观察记录,未充分分析判断病因,未及时向主治医师汇报,未完善相关检查,未采取急诊留观,未动态评估患者病情变化。患者输液后离院时无复查记录,无风险告知记录。患者离院后呕吐持续加重,在家中死亡。尸检证实为消化道出血合并低血容量性休克引起死亡。医方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对等责任。
实际情况面临矛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生一旦获得医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成为执业医师,便具备了医疗权,可以独立实施诊疗行为。可实际上,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仍然有等级之分,不同等级医师不仅在临床经验与水平上存在一定差距,在管理层级、执业权限等方面也存在分级管理的差异性。
在上述案例中,医务人员的过错核心在于自身临床经验和诊疗水平不足,未认识到病情的严重性,未及时向主治医师汇报并请求协助。其本质是未能履行合理的结果预见义务并采取合理的结果避免措施,故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但在实践中,如果住院医师经验水平不足,未能充分认识到疾病存在的风险,也就意识不到向主治医师汇报。相反,若住院医师经验水平较高,可以充分认识病情,便具备了独立处理的能力,因而无需向主治医师汇报。
不仅如此,若住院医师向主治医师汇报过多,不同层级医师的职责设定便形同虚设,增加了人力成本,也不利于主治医师对住院医师的指导。若住院医师向主治医师汇报过少,则增加了诊疗的过错风险,无法保障患者安全与医疗质量。因此,如何把握应有的尺度,明确诊疗活动中住院医师向主治医师汇报的范围和条件,尤为重要。
汇报范围可分为两类
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有多项制度均对住院医师向主治医师汇报进行了要求,这些要求体现的是医院诊疗管理中的注意义务。综合各项制度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将住院医师向主治医师的汇报范围定义为两类情况——重大事项和异常事项。
重大事项,是指风险较大、难度较大、要求较高等密切关系患者生命健康的事项。具体来讲,包括急危重症、手术、输血、特殊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转科转院等情况。结合本案而言,建议明确急诊科在接收病情分级为1级和2级的患者后,住院医师应立即向主治医师汇报,请求协助指导。
异常事项,是指非计划、可能影响患者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事项。具体来讲,包括出现病情变化、并发症、不良事件、医疗差错、非计划再次住院、非计划再次手术、低风险死亡等情况。结合本案,为了防止住院医师因经验不足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发现异常事项,建议急诊科建立主治医师定期巡视动态评估制度,至少每2小时将急诊科现有患者进行一次动态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问题。
此外,关于汇报的形式,实践中包括现场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书面(包含电子邮件)汇报,以及讯息(包含短信息、微信等)汇报等多种形式。对于什么情况应认定为住院医师尽到了汇报义务,同时主治医师尽到了指导义务,目前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规定。但从汇报的完整性、便捷性、时效性、交互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应首选现场当面汇报,然后是即时讯息汇报、书面汇报。电话汇报虽最为方便普及,但信息衰减最严重,故不推荐。
从患者安全角度考虑,既然住院医师已经将重大事项或异常事项告知,主治医师则应到现场当面听取汇报,亲自诊查患者并给出指导意见。主治医师在履行指导义务后,应现场对住院医师的医嘱、病历或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认可,而不应在事后审查追认住院医师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制度设计中预防风险、防范差错的作用。
转自健康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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